2008年4月15日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了七份细则,从注册、信息披露、中介服务、募集说明书编制和尽职调查等方面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业务规则进行了说明。根据《办法》和相关细则,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主要分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两大类。中期票据是国内债务融资创新的首次尝试。以下内容在进行介绍时,如不特别说明,凡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或“债务融资工具”的均适用于中期票据。
一、中期票据的比较特征
(一)发行主体宽泛化
与企业债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公司债由上市公司试点发行所不同,中期票据的发行主体范围更为宽泛,只要市场能够接纳,凡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均可发行。
(二)发行市场化
目前我国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进行债务融资,其中企业债发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公司债发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均带有浓厚的行政审批色彩。而中期票据采用注册制。
(三)募集资金用途自主化
中期票据为企业提供了低成本的直接融资,增加了企业债务的筹措来源,减少了对银行的过度依赖,有利于改善企业的微观财务基础。此外,中期票据赋予发行人更大的财务自主性,其募集资金可用于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结构、调整公司负债结构,并不排斥用于支持企业的并购和资产重组等,只需在募集说明书明确约定即可。而企业债则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的审批项目直接相关。
(四)管理自律化
中期票据将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在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中介服务等诸多问题上由市场自决、自治和自我发展,由交易商协会实施自律性监管,恰如其分地贯彻了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并且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的精神。事实上,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的具体措施,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管理债券市场的通行做法。
(五)发行机制灵活化
中期票据完成注册之后,可以采用小额、连续或周期性的方式发行,在金额、期限和发行时间的选择上有很大的灵活性。既可以是浮动利率方式发行,也可以是固定利率方式发行。甚至可以利用市场的波动,抓住有利的市场窗口发行。同时,未来还可能通过反向询价的过程,中期票据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定制”投资工具的机会。即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中期票据市场来主动进行自身资产负债表的管理,与投资者在其他公司债券市场中被动地等待发行人的筹资需求相比,中期票据市场的这种功能能极大地便利投资者。而投资人的聚集又会反过来促进中期票据市场的发展,众多的投资人参与中期票据的投资,可以增强市场的流动性,从而降低发行人的融资成本。
由于期限、成本优势等特征,中期票据必将受到企业、承销商和投资人的欢迎。发行人有充分的动力来运用这一工具来融入中期债务资本,降低财务成本;而承销商也有动力来承销更复杂的债券产品以提升其承销能力,并拓展新的收入来源;投资人则可利用中期票据构造更加多元化的资产组合以提升投资回报。由此可以预见,中期票据市场面临着蓬勃发展的历史机遇。
随着市场的深化,中期票据的交易结构将有更大的创新和丰富,从而带动新型信用债券和结构化证券的涌现,引领中国信用债券市场进入新纪元。
二、发行主体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的发行主体范围更为宽泛,只要市场能够接纳,凡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无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均可发行。
三、其他主要参与者
除发行主体外,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过程中还涉及到主承销商、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与者。在国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归类整理尽职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基础资料,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至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后5年。
(一)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除满足中介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在中期票据发行承销过程中,主承销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职责和要求:
1.主承销商应建立企业质量评价和遴选体系,明确推荐标准,确保企业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所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及良好的顾问服务。
2.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披露发行文件,为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严格按照相关协议组织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和发行。
3.自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之日起,主承销商应负责跟踪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并督促企业进行持续信息披露。
4.主承销商应督促企业按时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或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企业不履行债务时,除非投资者自行追偿或委托他人进行追偿,主承销商应履行代理追偿职责。
5.主承销商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至少包括营销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发行管理制度、后续服务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对制度、追偿制度及培训制度。
6.在注册过程中,企业通过主承销商将:①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②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③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拟披露文件;④证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注册文件送达交易商协会注册委员会办公室。
7.主承销商应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备查文件。具体尽职调查的要求可以参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二)信用评级机构
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独立确定企业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级别,出具评级报告,并对其进行跟踪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应接受投资者关于信用评级的质询.
(三)会计师事务所
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进行说明。
(四)律师事务所
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应至少包括对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行文件的合法性以及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的意见。
四、发行流程
(一)拟融资企业通过主承销商向交易商协会提交中期票据注册申请。交易商协会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发行注册。若接受注册,交易商协会向接受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
(二)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企业发行的中期票据,并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结算。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但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企业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三)由主承销商协助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并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款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五、注册和监管
中期票据由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在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中介服务等诸多问题上由市场自决、自治和自我发展,由交易商协会实施自律性监管。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发行注册。
六、担保、债券期限和票面利率等债券要素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完成注册之后,可以采用小额、连续或周期性的方式发行,在金额、期限和发行时间的选择上有很大的灵活性,既可以是浮动利率方式发行,也可以是固定利率方式发行。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对提供担保无强制性要求。
七、逆向询价
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专门设计了“逆向询价”条款,这意味着除了传统的从资金需求方到投资者的顺向操作外,还可以通过逆向询价的过程,为资金的供给方(即投资者)提供“定制”投资工具的操作。即投资者可以通过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利用中期票据市场主动进行自身资产负债表的管理,与投资者在其他公司债券市场中被动地等待发行人的筹资需求相比,中期票据市场的这种功能能极大地便利投资者,同时也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提供了大量业务机会。
八、募集资金用途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提前披露。其募集资金可用于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结构、调整公司负债结构,并不排斥用于支持企业的并购和资产重组等,只需在募集说明书明确约定即可。
九、注册发行涉及到的文件清单
(一)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通过主承销商报送给注册委员会办公室的注册文件包括:
1.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2.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
3.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拟披露文件;
4.证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文件。
(二)首期发行中期票据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公告;
2.募集说明书;
3.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4.法律意见书;
5.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三)中介机构(包括主承销商)在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进行登记时需要提供的文件包括:
1.登记报告;
2.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内控制度;
5.专业部门及专业人员情况说明;
6.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四)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非金融企业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不论是否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主承销商应按照工作计划收集详尽的资料,进行充分调查,编写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上撰写尽职调查报告。每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主承销商还应撰写补充尽职调查报告,反映企业注册生效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的尽职调查情况。
十、其他需要特别注意的条款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指出“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这里说的是“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而不包括其他未偿还债券余额。即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的额度可以直接通过:中期票据发行额=净资产*40%计算,不考虑公司债、企业债和短期融资券的未偿还债券余额。
信息来源:2010年6月1日 计划财务部